夫妻刘某某、王某某共同经营辽宁灯塔市一家广州服装厂。然而本是夫妻携手创业,结果二人却因拖欠工人工资一齐入狱坐牢。
2019年2月份起,服装厂先后招用50名工人为其加工服装。然而刘某某、王某某将服装厂的服装销售回款及个人财产用于偿还夫妻二人经营的水洗厂的欠款,未能支付服装厂的工人工资,截至2020年1月拖欠工资总额1469132元。2020年1月20日灯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服装厂下达了《劳动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责令该厂于2020年1月22日16时前全额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截至2020年1月22日16时,服装厂仍未能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案发后,刘某某、王某某经传唤到案。

2020年10月26日,一审法院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人民币1469132元。宣判后刘某某服判,王某某提出上诉,辩护人为其辩护:上诉人主观上没有拒不支付工资的恶意,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有悔过表现,希望二审法院对上诉人适用缓刑。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原审被告人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二人能够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王某某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原审判决根据上诉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作出了罪与刑相适应的量刑,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